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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同时系初犯、偶犯,故本院决定对张*从轻处罚。关于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量处刑罚的公诉意见,与本院查明的量刑情节所应判处的刑期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了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

  • 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盗财物已经发还失主,本院决定对李*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所应量处的刑期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最高

  • 张**盗窃案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张**系累犯的量刑情节及判处其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

  • 白*某甲、白*某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运输途中盗窃精煤,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盗精煤已退还被害单位3.16吨,该情节本院在量刑中予以适当考虑。未退还的20.84吨精煤价值人民币18235元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关于“刀具不是他的,且刀具不是管制刀具”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韩**在侦查阶段明确供述了刀具的来源及作案时随身携带、使用该刀具的情形,现场勘验笔录、图和照片亦可证实使用刀具的事实,刀具的所有人是谁不影响认定韩**构成盗窃罪,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亦认定涉案刀具属于管制刀具,故本院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韩**在盗窃过程中

  • 陈*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入室盗窃,在即将逃离被害人住房时被被害人发现并被堵在屋内,符

  • 李**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因盗窃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被当场挡获后退回了被盗物品,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

  • 被告人周**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何*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归案后,被告人何*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中的被盗物品大部分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被告人何*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其系精神发育迟滞者,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综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

  • 武*清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武**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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